| 国际滑冰联盟评分系统 |
|
A. 总则
(2002 年国际滑冰联盟规则第121 条第3 款)
a) 基于下述标准的新裁判评分系统(NJS)如在2004 年国际滑冰联盟代表大会上获得通 过, 将被正式确立为“国际滑冰联盟评分系统”, 并将在2004-2005 赛季生效, 必须 在所有国际滑冰联盟单人滑/双人滑/冰舞和队列滑锦标赛以及国际滑冰联盟花样滑 冰大奖赛和国际滑冰联盟青少年花样滑冰大奖赛中使用。2004-2005 赛季其它国际 比赛中是否使用新评分系统可由承办协会决定。(例如除上面所列的国际滑冰联盟 赛事之外的国际比赛,承办协会在2004-2005 赛季中都有权选择使用新裁判评分系 统或目前的6.0 版的评分系统)。
新裁判评分系统规则必须在2005-2006 赛季中的所有国际滑冰联盟赛事和国际比 赛以及冬奥会上使用。
b) 对于单人滑,双人滑,冰舞和队列滑比赛,国际滑冰联盟为目前构成花样滑冰比赛 的每项动作制定了一个分值表。例如:单人,双人,对,队的短节目,自由滑,规 定舞,创编舞,自由舞。详见下面D 款,f 条。
c) 每项赛事中,每个运动员、每对双人/冰舞、每队都须提交一份正式的“节目动作计 划表”,其中应包含每项动作执行时大致所在的时间。
d) 会员协会每年应提交给国际滑冰联盟(提交日期由国际滑冰联盟理事会决定)一份 合格裁判名单,这份名单需由协会推荐并得到国际滑冰联盟的承认。协会可向国际 滑冰联盟推荐技术专家和技术监督人员的候选人供其参考并任命。
e) 国际滑冰联盟理事会根据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将公布新裁判评分系统下有资格成为 国际滑冰联盟级和国际级裁判长和裁判员的名单。国际滑冰联盟赛事裁判组的构成 将根据另外一条规则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第102 条规则中未提及的技术监督和技术 专家名单将另行公布。
f) 比赛时下列是官员必须参加: 比赛每个项目裁判组应由国际滑冰联盟公布的裁判长和裁判员名单中挑选最多12 个裁判组成。
从国际滑冰联盟公布的裁判长名单中任命一名比赛裁判长处理裁判组事务和监督 赛事是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
上一篇文章: 蹬冰收腿练习
下一篇文章: 花样滑冰好处多多 |